Page 66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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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


             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三)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


             部令第 3 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


             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 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拟

             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


             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


             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


             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企业改制涉及公


             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执行。


                    (四)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

             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


             的,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五)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


             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


             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


             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


             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


             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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