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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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


             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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