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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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
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
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
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
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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