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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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试点,支持对企


             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


             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审核程序,规范操作流程,


             严格资产评估,建立健全股权流转和退出机制,确保员工持股公开透


             明,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输送。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


             要按照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试点的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五、建立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


                    (十六)进一步确立和落实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政府不得干预企


             业自主经营,股东不得干预企业日常运营,确保企业治理规范、激励


             约束机制到位。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选聘、


             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等职权,维护企业真正的市场主体地位。


                    (十七)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混合所有制企业要


             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同股同权,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


             益。规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党组织的权

             责关系,按章程行权,对资本监管,靠市场选人,依规则运行,形成


             定位清晰、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十八)推行混合所有制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按照现代企业制


             度要求,建立市场导向的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


             选聘职业经理人依法负责企业经营管理,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


             业经理人的身份转换通道。职业经理人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按


             照市场化原则决定薪酬,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中长期激励机制。严


             格职业经理人任期管理和绩效考核,加快建立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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