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641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序推进。
四、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
有制改革
(九)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非公有资
本投资主体可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
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
企业经营管理。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可以货币出资,或以实物、股权、
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
转让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对民间
投资主体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十)支持集体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明晰集体资
产产权,发展股权多元化、经营产业化、管理规范化的经济实体。允
许经确权认定的集体资本、资产和其他生产要素作价入股,参与国有
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制定股份合作经济(企业)管理办法。
(十一)有序吸收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外资
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合作,鼓励通过海外并购、投融资合作、
离岸金融等方式,充分利用国际市场、技术、人才等资源和要素,发
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深度参与国际竞争和全球产业分工,提高资源全
球化配置能力。按照扩大开放与加强监管同步的要求,依照外商投资
产业指导目录和相关安全审查规定,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切
实加强风险防范。
(十二)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优化政府投资
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