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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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制性水利水电航电枢纽、跨流域调水工程等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控


             股,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依法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


             方式参与建设和运营。


                    ——重要水资源、森林资源、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开发利用,实行


             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在强化环境、质量、安全监管的基础上,允许


             非国有资本进入,依法依规有序参与开发经营。

                    ——江河主干渠道、石油天然气主干管网、电网等,根据不同行


             业领域特点实行网运分开、主辅分离,除对自然垄断环节的管网实行


             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外,放开竞争性业务,允许非国有资本平等进入。


                    ——核电、重要公共技术平台、气象测绘水文等基础数据采集利


             用等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支持非国有企业投资参股以及


             参与特许经营和政府采购。粮食、石油、天然气等战略物资国家储备


             领域保持国有独资或控股。


                    ——国防军工等特殊产业,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关系国

             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核心军工能力领域,实行国有独


             资或绝对控股。其他军工领域,分类逐步放宽市场准入,建立竞争性


             采购体制机制,支持非国有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维修服务和


             竞争性采购。


                    ——对其他服务国家战略目标、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生态环


             境保护、共用技术平台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加大国有资本投资力


             度,发挥国有资本引导和带动作用。


                    (五)引导公益类国有企业规范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水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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