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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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
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
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
定制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
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
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
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
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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