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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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


             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第一百五十八条  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


             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


             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


             则转让。


                    第一百六十条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


             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


             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


             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二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


             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


             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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