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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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行。确因受制于客观条件,无法征集意向受让方的,经充分询价,报
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三、完善程序,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转让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在推
进国有金融资产布局和结构调整、促进国有金融资本合理流转的过
程中,要按照《办法》规定,严格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
(一)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全过程管理。国有及国有
控股金融企业要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按规定做好财
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并以评估值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要坚
持资产转让进入公开市场,保证转让信息披露完全,杜绝暗箱操作;
及时做好转让价款收取、转让鉴证和产权登记工作。涉及上市公司国
有股份转让的,还应遵守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加强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基础工作的有机结合。各级财
政部门要做好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管理和资产评估工作,加强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基础工作的配合
力度。
(三)加强对金融国有资产转让活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负责对
各省和各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资产转让行为进行
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中央管
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通过对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
前、事中和事后等环节的审核把关和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相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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