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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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定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外,转让境外一级子公司产权应当按规定报主
管财政部门审批;国有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转让所持境外子公司产
权及转让其他境外资产(含境外子公司向境内投资的股权)的,原则
上由总部(或总行、总公司)审批。其中,国有金融企业转让境外非
上市企业产权涉及重要行业、重点子公司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或者
导致转让标的企业所持金融或者其他重点子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应
当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批;国有金融企业拟转让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
的公司所持有的重点子公司产权,应当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批。国有金
融企业转让境外非上市子公司产权(含境外子公司向境内投资的股
权)原则上应在财政部令第 54 号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确因
受制于当地监管规定、市场环境等客观条件,无法征集意向受让方的,
经充分询价,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方式
进行。
国有金融企业转让境外上市企业股份的,涉及控股权转移的,应
当按规定将股份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实施;不涉及控股权转移
的,由转让方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 1 月 10 日前将上一
年度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报财政部门。国有金融企业转让境
外上市企业国有股份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
国有金融企业转让境外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
份时,存在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控股(集团)公司进行
内部资产重组及其他特殊原因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
可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进行。直接协议转让应符合财政部令第 54 号有
关规定。其中,拟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对控股(集团)公司内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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