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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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各级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的管理和审核,并对进入产权交易机


             构和证券交易系统的各个工作环节实施跟踪监管,切实维护所有者


             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产权交易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各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产权转让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培训宣传


             和交易信息采集汇总工作;认真做好产权交易主体资格审查、信息披

             露、意向受让方登记、公开竞价组织实施、交易结算、出具产权交易


             凭证、产权交易档案保管和交易信息收集汇总等工作;在产权转让公


             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


             容;加强机构间的沟通协调,探索制定统一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


             交易操作规则。

                       二、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转让


             进场交易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充分

             认识金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重要意义,严格控制直接协议转让的


             范围,切实执行进场交易制度,充分利用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


             统,缩短投资管理链条,促进国有金融资产的有序流转,确保金融企


             业国有资产转让公平、公正、公开。


                    (一)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和监管。各省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


             和扎实做好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


             工作。根据《办法》,尽快确定本地区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


             务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名单,并推荐 1 家产权交易机构承担中央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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