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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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行资产重组的,一级以下子公司产权转让由控股(集团)公司负责。

             其中,国有金融企业拟直接协议转让境外控股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

             按规定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批。

                    五、国有金融企业应规范境外机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金融企业

             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

                    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42

             号),加强境外机构的财务管理,规范境外机构的财务行为。国有金


             融企业应严格按照我部《关于严禁金融机构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

             知》(财金[2010]191 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

             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金[2005]67 号)要求,禁止在

             境外设立“小公账”、“账外账”,禁止通过各种渠道在境外设置“小

             金库”。对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往来中收取的“回惠”、“回

             扣”、“回佣”和外派人员名义工资与实际工作差额部分统一并入金融

             机构法定账户核算。金融机构派遣人员到境外培训、考察的费用,以


             及境外业务需要的招待费等正常支出,按规定渠道列支。

                    六、国有金融企业应完善境外机构授权经营机制,加强内控体系

             建设。

                    金融企业境外机构应建立现代公司治理机构,加强内部制衡,保

             证决策程序科学。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境外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完善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对境外资产的风险监测机构,从源头

             上加大风险防范力度。国有金融企业应加强对境外机构的内部审计

             力度,及时排查潜在风险及管理漏洞,对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安排

             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制定整改措施。


                    七、国有金融企业应针对审计、监督等监督检查部门对境外机

             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并举一反三,研究完善相关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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