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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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行资产重组的,一级以下子公司产权转让由控股(集团)公司负责。
其中,国有金融企业拟直接协议转让境外控股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
按规定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批。
五、国有金融企业应规范境外机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金融企业
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
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42
号),加强境外机构的财务管理,规范境外机构的财务行为。国有金
融企业应严格按照我部《关于严禁金融机构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
知》(财金[2010]191 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
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金[2005]67 号)要求,禁止在
境外设立“小公账”、“账外账”,禁止通过各种渠道在境外设置“小
金库”。对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往来中收取的“回惠”、“回
扣”、“回佣”和外派人员名义工资与实际工作差额部分统一并入金融
机构法定账户核算。金融机构派遣人员到境外培训、考察的费用,以
及境外业务需要的招待费等正常支出,按规定渠道列支。
六、国有金融企业应完善境外机构授权经营机制,加强内控体系
建设。
金融企业境外机构应建立现代公司治理机构,加强内部制衡,保
证决策程序科学。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境外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完善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对境外资产的风险监测机构,从源头
上加大风险防范力度。国有金融企业应加强对境外机构的内部审计
力度,及时排查潜在风险及管理漏洞,对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安排
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制定整改措施。
七、国有金融企业应针对审计、监督等监督检查部门对境外机
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并举一反三,研究完善相关
制度。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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