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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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选择和推荐工作结束后,各省级财政
部门应将所选择和推荐交易机构的基本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
告,并在 2010 年 3 月底之前报我部备案;加强对承办交易业务,特
别是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的日常监
督管理。对不符合《办法》所规定从事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基
本条件,或在交易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
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产权交易机构,应立即停止其从事金融企业国
有资产交易业务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二)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范围。各中央管理
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应当按照收
益最大化和便利交易的原则,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和各省级财政部门推荐
确定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
系的限制。
(三)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若干特殊规定。《办法》所称
重要行业是指金融、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
航运 8 大行业。重点子公司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对涉及上
述行业的公司拥有控股权,以及对上市公司拥有控股权。根据《办法》,
涉及重点子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国有及
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拟转让在境内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所持有的重
点子公司产权,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拟转让境外
非上市子公司产权的,原则上应在《办法》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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