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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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免责原则,相关资料提供方的责任不因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审查发生


             转移。


                    第九条  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和第六条所述条件,以及违反


             本规定第八条所述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属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


             纠正处理,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严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意向受让方

             竞价等信息,不得参与串通交易。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损害国有


             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的行为,财政部门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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