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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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产原由个人代持股份的,应及时予以清理规范,由金融企业或所属境
外子公司直接持有股份,并按规定向主管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
权登记手续。国有金融企业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
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境外抵债股权资产以及不享有控股权的境外
投资股权资产不属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但总部应做好相关
资产登记及管理工作。
三、国有金融企业应加强重组改制、对外投资、转让处置等过程
中涉及的境外资产评估管理,规范境外资产评估行为。
国有金融企业境外资产评估审核监管工作由总部负责。国有金
融企业要结合境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境外业务特点和境外资产评
估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境外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并报财
政部备案。其中,总部在境外注册设立的国有金融企业如果存在经国
务院批准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质资产与外商
合资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经济行为;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要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
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47 号)有关规定将资产评
估项目报主管财政部门核准。
四、国有金融企业应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
政部令 54 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
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 号)等有关规定要求,规范
境外国有资产转让行为。
国有金融企业转让境外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除国家明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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