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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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3-51、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




                 企业境外资产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0]81 号)


             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金融企业境外资产和财务管理,确保境外


             国有金融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现就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以下简称国有金融企业)境外资产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金融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境外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充分


             认识境外资产和财务管理的重要意义,国有金融企业要切实履行出


             资人职责,落实境外资产和财务管理各项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境


             外资产管理,规范境外机构财务行为,确保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实现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国有金融企业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

             行办法》(财金[2006]82 号)等有关规定,做好境外资产的产权登记


             和管理工作。


                    国有金融企业总部(或总行、总公司,以下简称总部)在境外注


             册设立的,要按规定向主管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金


             融企业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依法投资其他企业并享有控股权的(含


             境外子公司向境内投资的股权),由总部向主管财政部门办理境外子


             公司及所投资股权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其中,国有金融企业境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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