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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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年业务开展情况、承办地方金融企业和中央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业务的具体情况等相关材料。


                    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认为具有承办中央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能力的产权交易机构,向财政部推荐,并结合产权交易机构业务开展


             情况,动态调整推荐的产权交易机构。财政部对推荐的产权交易机构


             予以公示。中央金融企业应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推荐的名单中择优选

             择机构,开展国有产权交易业务。


                    第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应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易行为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国有金


             融资本保值增值、防范国有金融资产流失:


                    (一)对交易相关各方产权登记证、经济行为文件和披露信息等


             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进行审查,确保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交易行为


             依法合规;


                    (二)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确保交易挂牌、摘牌等相关信

             息真实、可靠,在公开的信息公布平台上永久可查;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实时报送国有产权相


             关交易信息;


                    (四)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上季度金


             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开展情况;


                    (五)健全档案管理机制,对交易行为涉及的全部资料应进行梳


             理分类、存档备查。


                    产权交易机构对(一)、(二)项所述信息的真实性审查遵循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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