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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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年业务开展情况、承办地方金融企业和中央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业务的具体情况等相关材料。
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认为具有承办中央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能力的产权交易机构,向财政部推荐,并结合产权交易机构业务开展
情况,动态调整推荐的产权交易机构。财政部对推荐的产权交易机构
予以公示。中央金融企业应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推荐的名单中择优选
择机构,开展国有产权交易业务。
第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应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易行为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国有金
融资本保值增值、防范国有金融资产流失:
(一)对交易相关各方产权登记证、经济行为文件和披露信息等
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进行审查,确保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交易行为
依法合规;
(二)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确保交易挂牌、摘牌等相关信
息真实、可靠,在公开的信息公布平台上永久可查;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实时报送国有产权相
关交易信息;
(四)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上季度金
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开展情况;
(五)健全档案管理机制,对交易行为涉及的全部资料应进行梳
理分类、存档备查。
产权交易机构对(一)、(二)项所述信息的真实性审查遵循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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