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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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五)权属清晰,能够按要求办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
第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作为地方金融基础设施纳入国有金融资
本管理范畴的,按要求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统一规制,由地方财政
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委托国资部门管
理。
国有实体企业投资入股产权交易机构的,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
责,应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做好落实。
第五条 按照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部际联席会议“同一类别交
易所原则上保留一家”的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第三条所列条件,
确认本地区承办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机构,经本级政
府认可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中央金融企业(含其所属企业,下同)需要进行国有产
权交易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在符合第三条所列各项条件的基础
上,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本级政府确认,可以承办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
务;
(二)客户群体广泛,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跃,能够有效发
挥竞价作用;
(三)具备开展中央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经验。
第七条 符合第三条、第六条所述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可按程
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文件、交易规则、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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