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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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一)每年 5 月底之前,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管理金融企业要


             将上一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情况统计汇总后向财政部报告。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管理金融企业要注意了解和总结


             在国有股权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有关重要情况和重


             大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三)财政部门在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时,应当做好

             信息保密工作。


                    (四)国有股东在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时,应当遵守


             上市公司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保密、披露工作。


                    八、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


             定本地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实施细则。


                    九、各级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股权管理审批工作中出


             现恶意串通中介机构、泄露上市公司重要信息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


             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部现行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


             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2016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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