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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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一)国有金融企业本级因增资导致国有股权比例变动的,须依


             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因增资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


             金融企业控股权的,财政部门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国有金融企业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健全的,所属子


             公司增资行为原则上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


             派驻国有金融企业的股权董事应当按照授权办法、本办法规定和派

             出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其中,重点子公司因增资行为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须报财政


             部门履行相关程序。重点子公司由集团(控股)公司综合考虑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金融业务布局、财务管理水平、风险管控能力、投资行


             业范围等因素确定,包括但不限于集团(控股)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


             的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以及当期净资产占集团(控股)公司本级净


             资产超过一定比例(一般不低于 5%)的各级子公司。


                    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重点子公司动态名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备案。


                    (三)国有金融企业未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不健全的,所


             属子公司增资行为须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


                    (四)行政事业单位(除金融管理部门外)所办竞争性国有金融


             企业因增资行为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按现行管理体制,报财政部


             门履行相关程序。


                    三、增资行为的报告主体为集团(控股)公司。被增资企业为多


             家国有金融企业共同持股的,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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