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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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履行相关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
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程序。
四、国有金融企业增资应当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
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增资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
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
五、被增资企业应对意向投资方进行资格审查,增资引入的投资
方应当符合股东资质相关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增资资金应
为真实合法的自有资金(增资额一般应低于投资方的净资产),不得
使用受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参与增资,以非货币
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投资方为境外机构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规
定,由被增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
六、国有金融企业增资,应根据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符合条
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以被增资企业评估价值和投资
方出资额为依据确定资本及股权比例。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依据评
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资本及股权比例:
(一)被增资企业原股东参与增资,且未造成国有股权比例变动
的;
(二)国有金融企业对其全资子公司增资的;
(三)被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金融企业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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