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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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十、国有金融企业增资,须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的,需报送


             的资料包括:


                    (一)国有金融企业关于增资扩股问题的申请报告;


                    (二)增资方案及内部决策文件;


                    (三)被增资企业的产权登记表(证);


                    (四)被增资企业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主要财务数据;

                    (五)被增资企业最近一期前十大股东名称和持股比例;


                    (六)前次增资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本次增资资金运用的可行


             性研究报告;


                    (七)拟引入投资方的资格条件、投资金额、持股比例要求和遴


             选原则等;


                    (八)使用自有资金增资的相关证明文件;


                    (九)拟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及信息披露方案;


                    (十)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供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


             资的必要性、投资方情况、增资协议、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其


             他必要的文件。


                    十一、国有金融企业审议决策下属子公司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


             的文件参照第十条执行。


                    十二、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应将有关情况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采取进场交易的,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


             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信息原则上应长期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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