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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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一)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按规定做好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及时、
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产产权变动情况。
(二)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非重点子公司产权转让和重点子公司
非重大产权转让项目,通过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的,
经济行为决策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相关
资产评估备案工作由集团(控股)公司负责,交易信息应按规定及时
报送财政部。
(三)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为进行企业内部资产重组,通过直接协
议方式转让一级子公司产权,未造成国有股权比例发生变动的,由集
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
(四)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中,转让所
持参股上市公司股份的,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由集团(控
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
(五)中央管理金融企业质押上市公司股份的,原则上由集团
(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其中可能涉及重点子公司
控制权转移的质押行为需报财政部履行相关程序。
(六)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因开展正常业务涉及的抵(质)押、抵
债、诉讼和商业化购买不良资产等获得的股权资产,相关转让工作按
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资产评估备案工作由集团(控股)公司负
责。
(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买断的政策性债转股项目处置,相关资
产评估备案工作由集团(控股)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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