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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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重大股权管理事项需报财政部履行相关程序。


                    (二)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事项由省级财政部门比照上


             述原则实施监管。涉及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国有股东归属确定管理


             权限。


                    (三)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


             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三、股权管理事项包括:设立公司、股份性质变更、增资扩股或


             减资、股权转让或划转、股权置换、合并或分立等可能引起股权比例


             变动的事项;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确认等需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履职


             的事项。


                    (一)重点子公司一般是指集团(控股)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


             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以及当期净资产占集团(控股)公司本级净资


             产超过一定比例的各级子公司。重点子公司净资产所占比例一般不


             低于集团(控股)公司本级净资产的 5%(含 5%),并综合考虑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金融业务布局、财务管理水平、风险管控能力、投资行


             业范围等因素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二)重大股权管理事项一般是指可能导致重点子公司实际控


             制权发生转移的股权管理事项。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规范国有金融资产确权、登记、评估、


             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按照规范透明、公平公正的原


             则,进一步加大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进场公开交易力度,实现全链条、


             全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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