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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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八)财政部门和国有金融企业可通过无偿划转方式优化国有


             资本布局。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内部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由集团(控股)


             公司负责实施,地方国有股东单位所持金融企业股权无偿划转由地


             方(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其中,涉及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之间、


             中央和地方之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不同国有


             主体之间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事宜,由划出方和划入方各自履行决

             策程序后,联合报财政部履行审核程序。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和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国


             有金融企业开展增资扩股业务,可通过公司治理程序确定意向投资


             方,意向投资方可通过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所挂牌选择,其中涉及重点


             子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在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后,将增资方


             案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


                    需报送的材料包括:


                    1.国有金融企业关于重点子公司增资扩股问题的申请报告;

                    2.董事会提出增资扩股预案及董事会决议;


                    3.重点子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主要财务数据;


                    4.最近一期前十大股东名称和持股比例;


                    5.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报告和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


                    6.拟引入投资方的资格条件、投资金额、持股比例要求和遴选


             原则等;


                    7.增资前后企业价值估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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