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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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原则上应在符合条件的省级(含)以上产
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信息,征集意向投资方,公开征集时间不得少于
40 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近三年审计报告中的主要
财务指标,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拟增资金额及用途,增资前
后的股权结构,投资方的资格条件及遴选方式,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
要求以及增资终止的条件等事项。
八、以下情形依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采取非
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国有金融企业因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各投资方均为国
有企业的;
(二)国家有关规定对投资方有特殊要求的;
(三)由政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指定其他单位参与增资
的;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九、以下情形经集团(控股)公司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
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集团(控股)公司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对其子公司进行增资的;
(二)国有金融企业债权转为股权的;
(三)国有金融企业原股东增资的,其中,非原股东同比例增资
的,参与增资的股东连续持股时间原则上不宜短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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