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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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书面申请,产权交易机构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
结算。
第三十八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产权交易机构所在
地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工作场所内和信
息发布平台上公示收费标准。
产权交易机构在收到交易双方按照收费标准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用后,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九条 产权交易凭证是产权交易机构为交易双方出具的、
证明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履行相关程序后达
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协议、受让方依据
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且交易双方已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 3 个工
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前或者未办理
价款支付保全手续前,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四十条 产权交易涉及政府相关部门审查的,产权交易机构
应当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四十一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
牌起止日、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企业全称、交易方式、
转让标的企业评估结果、转让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产权交易机
构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并加盖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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