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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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权交易机构印章,手写、涂改无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相关当事人可以向
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争议涉及产权交易机构时,当事人可以向产
权交易机构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产权转让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国有金融资产合
法权益的,主管财政部门可以要求产权交易机构中止或终止产权交
易。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企业,以及金融类企业依
法投资的其他非金融类企业的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四十六条 各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本规则制定金融企业非上
市国有产权交易实施细则。参照本规则探索规范金融企业非股权性
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制定相关交易操作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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