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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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四条  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


             一般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资


             金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产权交易机构应设立资金“防


             火墙”,制定交易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交易资金安全,支付及时,不

             得挪用。


                    第三十五条  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产


             权交易价款划入到产权交易机构的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


             证金可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采取


             货币性资产一次性收取。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在


             交易协议中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但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 30%,


             并在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受让方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产权转让价款的,交易双方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确定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产权交易机构


             应当配合做好资产交割过户工作。


                    第三十六条  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划入至产权交易机构结算


             账户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对符合产权交易


             价款划出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转


             让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收款凭证。


                    第三十七条  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交易双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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