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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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为均等份额,形成标准化交易单位,公开向超过 200 人以上的非特
定对象转让;不得采取集中竞价等标准化的连续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第三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协议。
第三十一条 产权交易协议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四)产权交割方式;
(五)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六)协议的生效条件;
(七)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协议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转让方和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三十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
照产权转让信息公告,参考交易结果,对产权交易协议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产权交易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
管理事项,如行业准入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相关部门批准
的文件为产权交易协议的生效条件。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协议
及相关材料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政府相关
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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