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605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为均等份额,形成标准化交易单位,公开向超过 200 人以上的非特


             定对象转让;不得采取集中竞价等标准化的连续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第三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协议。


                    第三十一条  产权交易协议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四)产权交割方式;


                    (五)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六)协议的生效条件;


                    (七)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协议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转让方和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三十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


             照产权转让信息公告,参考交易结果,对产权交易协议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产权交易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


             管理事项,如行业准入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相关部门批准


             的文件为产权交易协议的生效条件。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协议


             及相关材料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政府相关


             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589
   600   601   602   603   604   605   606   607   608   609   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