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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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


             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

             债券。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


             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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