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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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
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
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
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
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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