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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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况设定,一般不超过 1 个月。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


             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


             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止信息公告的决定。如恢复信息公告,


             累计公告期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且继续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 10 个


             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告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

             序正常进行的情形,经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产权交易机构调查核实


             后,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作出终止信息公告的决定。


                    产权交易中出现中止、恢复、终止情形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


             原公告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四章  登记意向受让方



                    第二十三条  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限内,产权交易机构应当


             为意向受让方查阅转让标的企业的信息材料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给予


             便利,并提示其根据行业准入标准,对自身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

                    第二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并对


             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是否符合信息公告中的要求进行审核,


             并出具资格初审意见书。对于转让标的企业为金融企业的,应重点审


             核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市场准入要求。


                    第二十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在信息公告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


             将意向受让方的情况及其资格初审意见书告知转让方,并要求其在


             收到资格初审意见书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逾期未予回复


             的,视为同意产权交易机构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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