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604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如对受让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转让方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产权
交易机构可就有关事项与转让方进行协商,必要时可征询主管财政
部门、金融行业监管部门和政府其他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以书面
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告知意向受让方,并抄送转让方。
第二十七条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事先确定的时限
内,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以保证金到达产权交易机构指
定账户时间为准)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
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八条 产生两个及以上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意向受让
方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公告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
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组织交
易双方根据挂牌价格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签订产权交易协议。
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依法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产权交易机构应为其在场内行使优先购买
权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国
家规定的其他公开竞价方式。为提高竞价率,产权交易机构和转让方
可以共同设计交易竞价方案。
在设计交易竞价方案时,产权交易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不得采取发放信托产品等方式将交易产品拆分
5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