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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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如对受让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转让方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产权


             交易机构可就有关事项与转让方进行协商,必要时可征询主管财政


             部门、金融行业监管部门和政府其他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以书面


             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告知意向受让方,并抄送转让方。


                    第二十七条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事先确定的时限

             内,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以保证金到达产权交易机构指


             定账户时间为准)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


             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八条  产生两个及以上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意向受让


             方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公告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


             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组织交


             易双方根据挂牌价格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签订产权交易协议。

             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依法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产权交易机构应为其在场内行使优先购买


             权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国


             家规定的其他公开竞价方式。为提高竞价率,产权交易机构和转让方


             可以共同设计交易竞价方案。


                    在设计交易竞价方案时,产权交易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不得采取发放信托产品等方式将交易产品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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