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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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信息公告的


             日期不应晚于报刊公告的日期。


                    第十七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产权转让信息公告中公


             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产权


             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


             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八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


             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经转让方同意,产权交易机构可以按


             照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未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


             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十九条  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备


             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


             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 90%的范围内设定新

             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果新的挂牌价格拟低于评估结果 90%的,


             转让方应当在重新履行报批手续后,设定新的挂牌价格并进行公告。


                    在转让方确定挂牌价格前,有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可提供第三


             方尽职调查和询价服务,促进转让交易。


                    第二十条  信息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


             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产权交


             易机构可以作出中止信息公告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告的中止期限由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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