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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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一)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
(二)资产评估基准日后,发生的影响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结构和
价值变动的情况;
(三)管理层及其利益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当前持
有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
名单、拟受让比例等;
(四)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股权转让,是否放弃优先
购买权。
第十二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中应当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两
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确定
受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中应当明确交易保证金的交纳和
处置方式。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和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信息在转
让标的企业注册地,或者转让标的企业重大资产所在地和产权交易
机构所在地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金融类或者综合类报刊、产权
交易机构网站和金融企业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明确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期限。
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并以在省级以上报刊
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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