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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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
润等;
(六)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或者核准情况,资产评估报告
中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评估值和审计后账面值;
(七)产权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第九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应当明确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
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标的产权的挂牌价格;
(二)转让价款支付方式,涉及分期付款的,应对首期付款比例、
付款期限、价款支付保全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三)其他可能涉及产权变更和债权债务处置的要求。
第十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可以明确转让方根据转让标的企业
的实际情况设置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包括行业准入、主体资格、管理
能力、经营状况、资产规模、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等,但不得出现具
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内容。
转让标的企业为金融企业的,转让方应根据金融行业准入要求,
明确受让方条件。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受让
方行业准入条件进行审核。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
方对确定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政策依据、书面解释或者
说明,并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中一并公布。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应明确转让方对产权交易有重大
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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