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599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承担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对已履
行内部决策和主管部门或控股公司批准程序,且提交材料齐全的转
让项目,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统一编号,建立完整的
项目受理、审理和流转体系。
第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
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
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
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转让方出具书面受理通知;对
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转让方。
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规定,需经有
关部门审批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在转让信息公告前履行报批手续。
转让方应明确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
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等内容。转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应当明确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基
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及委托会员经纪公司的名称;
(二)转让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
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
(三)转让方的单位性质,及其持有转让标的企业出资比例;
(四)转让标的企业出资人构成情况;
(五)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
5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