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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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


             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企业。


                    本规则所称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


             政部门的授权投资主体、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


             方),在履行内部决策和主管部门或控股公司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

             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转让所持非上市国有金融企


             业产权(包括金融类和非金融类)的活动。


                    第三条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竞争和等价有偿的


             原则。


                    第四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


             务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适用本规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要求,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报送信息,妥善保管产权交易档案,自觉接受政府


             相关部门的监督,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


             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工作场所内和信息发布平台上公


             告转让方转让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所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和交


             易程序。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公布经纪会员公司的名单,


             供转让方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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