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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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

             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


             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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