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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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转让方提交的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
司股份材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批准协议转让事项,并
在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转让方收到财政部门出具的意见后 2 个工作日内,应当书面告
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国有股东拟直接协议转让上
市公司股份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转让方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信息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转让股份数量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三)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
(四)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第四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转让方
可以不披露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信息:
(一)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转让方作为国有控股股东,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
重组,在控股公司或者集团企业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
(三)上市公司连续 2 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者严重财务危
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转让方所持股份的。
第四十四条 转让方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拟采取直接协议
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失去控股权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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