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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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转让方提交的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


             司股份材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批准协议转让事项,并


             在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转让方收到财政部门出具的意见后 2 个工作日内,应当书面告


             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国有股东拟直接协议转让上


             市公司股份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转让方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信息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转让股份数量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三)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


                    (四)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第四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转让方


             可以不披露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信息:

                    (一)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转让方作为国有控股股东,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


             重组,在控股公司或者集团企业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


                    (三)上市公司连续 2 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者严重财务危


             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转让方所持股份的。


                    第四十四条  转让方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拟采取直接协议


             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失去控股权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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