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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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中介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并提出书面意见。财务顾问和法
律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及近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转让
方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标
的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十五条 转让方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
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
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 30 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
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或者前 1 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孰高的原则确
定。
转让方作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者
资产重组,在内部进行协议转让,且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并不因此减
少的,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净资产
收益率、市盈率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
第四十六条 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受让方拥有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权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设立 3 年以上,最近 2 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三)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的能力。
第四十七条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署股
份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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