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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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
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
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签订产权转让协议(合同,
下同)。
第二十三条 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
让协议。
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四)产权交割事项;
(五)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六)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七)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
(八)协议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九)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收取产
权转让的全部价款,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采取货币性资产一次性收
取。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但
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 30%,
并在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办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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