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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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七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因依法行使债权或者担

             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者第三人的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

             比照本办法第二章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因依法行使债权或者担保物权,而受

             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者第三人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比照本办法第

             三章的规定在证券交易系统中进行。


                    第五十八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持有的国有资产涉及诉

             讼的,根据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第五十九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

             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出售其所持有

             的以自营为目的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资产和债转股股权资产

             的,国家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

             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

             公司。

                    第六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企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含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

             类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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