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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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上市公司、受让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


             住所;


                    (二)转让方持股数量、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


                    (三)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五)股份登记过户条件;


                    (六)协议变更和解除条件;


                    (七)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八)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协议生效条件。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


             业的,转让方在确定受让方后,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转让方案的实施及选择受让方的有关情况;

                    (二)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受让方基本情况、公司章程及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价格的定价说明;


                    (六)受让方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之间在最近 12 个月内股权


             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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