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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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上市公司、受让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
住所;
(二)转让方持股数量、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
(三)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五)股份登记过户条件;
(六)协议变更和解除条件;
(七)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八)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协议生效条件。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
业的,转让方在确定受让方后,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转让方案的实施及选择受让方的有关情况;
(二)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受让方基本情况、公司章程及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价格的定价说明;
(六)受让方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之间在最近 12 个月内股权
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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