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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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三十七条 非上市企业产权直接协议转让的价格不得低于经
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国有金融企业在实施内部资产重组过程中,拟采取直接协议方
式转让产权、且转让方和受让方为控股(集团)公司所属独资子公司
的,可以不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以直接协议转让形式转让非
上市企业产权的审核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转让方拟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按
照内部决策程序交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部门进行审议,形
成书面决议,并及时报告财政部门。
转让方应当将拟直接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
由上市公司依法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公告中应当注明,本次
股份拟直接协议转让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 转让方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向财政部
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转让股
份数量、持股成本等内容;
(二)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
告;
(三)拟公开发布的股份协议转让信息内容;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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