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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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价款支付保全手续,并按同期金融机构基准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
分期付款期间利息。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前或者未办理价款支
付保全手续前,转让方不得申请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
受让方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产权转让价款的,转让方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确定非货币性资产的价
值。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转让方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确定是否批准相关产权转让事项。
转让事项经批准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
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造成与批准事项不符的,应当按照规定程
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六条 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国有土地(海域)
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
续。
第二十七条 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完成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
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
理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 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转让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和金融企业转让上市
公司国有股份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
第二十九条 转让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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