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589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财政部门应当对转让方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是否同


             意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项。


                    第三十三条  转让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


             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当日无成交的,不得低于前 1 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


             准,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


             上市公司国有股份。


                    (一)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


                    (二)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


                    (三)其他特殊原因

                    拟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对控股(集团)公司内部进行资产重组


             的,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的产权转让工作由财政部负责;


             一级以下子公司的产权转让由控股(集团)公司负责,其中:拟直接


             协议转让控股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六条  转让方采用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


             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


             十四条的规定,组织转让方案制定、资产评估、审核材料报送、转让


             协议签署和转让价款收取等项工作。




                                                             573
   584   585   586   587   588   589   590   591   592   593   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