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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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财政部门应当对转让方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是否同
意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项。
第三十三条 转让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
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当日无成交的,不得低于前 1 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
准,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
上市公司国有股份。
(一)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
(二)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
(三)其他特殊原因
拟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对控股(集团)公司内部进行资产重组
的,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的产权转让工作由财政部负责;
一级以下子公司的产权转让由控股(集团)公司负责,其中:拟直接
协议转让控股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六条 转让方采用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
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
十四条的规定,组织转让方案制定、资产评估、审核材料报送、转让
协议签署和转让价款收取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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