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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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不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要求和公平竞争原则下,转让方可以对


             意向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行业准入、资产规模、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管理能力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


             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首次挂牌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


             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


             评估结果的 90%,应当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 2 个以上(含 2 个)意向受让


             方时,转让方应当会同产权交易机构共同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

             核,根据转让标的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投标或者国家规定的


             其他公开竞价方式实施产权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经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只产生 1 个符合条件的


             意向受让方时,产权转让可以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但转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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