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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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


             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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